E-mark认证简介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e-mark认证简介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mark 标志

    e-Mark 标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圆形外框,一种是长方形外框,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制造商在申请E mark认证之前必须确认或了解要出口的国家是否认可(签署认可协议)按ECE法规对汽车部件的认证检测结果。

    E mark标志如图所示,中间的数字表示签署认可协议的国家及代号,具体为以下:

E1 
E2 
E3 
E4 
E5 
E6 
E7 
E8 
E9 
E10 
E11 
E12 
E13 
E14 
E16 
E17 
E18 
E19 
E20 
E21 
E22 
E23 
E24 
E25 
E26 
E27 
E28 
E29 
E31 
E32 
E34 
E37 
E40 
E42 
E43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荷兰 
瑞典 
比利时 
匈牙利 
捷克共和国 
西班牙 
南斯拉夫 
英国 
奥地利 
卢森堡 
瑞士 
挪威 
芬兰 
丹麦 
罗马尼亚 
波兰 
葡萄牙 
俄罗斯 
希腊 
爱尔兰 
克罗地亚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Belarus 
爱沙尼亚 
波斯尼亚和黑山共和国 
拉脱维亚 
保加利亚 
土尔其 
前南斯拉夫共和国 
欧共体 
日本

与 “E标志认证”并行的汽车零部件认证还有“e标志认证”,其不同之处在于:“e标志认证”是欧盟要求的、是证明产品符合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指令(法规)的证据。所有欧盟成员国必须认可经批准(Approval)的、有e标志的产品。e标志基本上是由各个国家的交通部批准,检测由资质检测机构负责。 
e标志如图所示,只不过E字母为小写,外框为方框,中间的数字仍表示签署认可协议的国家及代号,且与E标志中代号一样,具体为以下:

e1 
e2 
e3 
e4 
e5 
e6 
e9 
e11 
e12 
e13 
e17 
e18 
e21 
e23 
eIRL

德国 
法国 
意大利 
荷兰 
瑞典 
比利时 
西班牙 
英国 
奥地利 
卢森堡 
芬兰 
丹麦 
葡萄牙 
希腊 
爱尔兰

    可以看出,两个标志的成员国不同,但是,所采用的指令是相同的,汽车电子产品,如 DVD,收音机,功放,音响和电视机显示器等必须符合的指令都是72/245EEC 和补充件95/45/EC(电磁兼容)。两个认证标志只有大小写之分,主要是认证所使用的依据也不同,E-mark采用ECE324R10协议,而e-mark则采用欧盟指令72/356/EEC和95/54/EEC,因此获得认可的国家不同E-mark标志的认可国家远比e-mark标志认可国家多,而比较两个认证标志依据的文件,其技术要求基本向。随着东欧十个国家加入欧盟,两种认证都是被市场公认和被各成员国政府管理部门接受的。

 

    注: E-Mark 型式批准依据协议E/ECE/324,e-Mark型式批准依据指令95/54/EEC,两种型式批准在定义和技术要求方面基本相同,不同的是相互认可的国家范围不同,标志及标志的使用管理不同。前者相互认可的国家更多。以下介绍是针对我检测中心授权开展的E—Mark检测所涉及的内容。 
定义 
1.电磁兼容性 
    是指车辆、车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电磁环境下能否满意的工作而且对该环境内的其他部件也不产生不可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电磁干扰 
    是指一种电磁现象,它可以导致车辆、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性能降低。电磁干扰可以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和介质传播的变化等。 
3.电磁抗扰度 
    是指车辆、车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特定的电磁干扰下保持其性能、继续工作的能力。
4.电磁环境是指在给定的场所下存在的总的电磁现象。 
5.参考限值 
    是指型式批准或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所使用的指定的电平值。 
6.基准天线 
    频率从20至80MHz基准天线是缩短的、半波谐振频率在80MHz的平衡偶极子天线;频率高于80MH z时,是指调谐到测量频率的半波长平衡振子天线。 
7.宽带辐射 
    是指是指起辐射频带带宽超过了特定的测量仪器或接收机的带宽。 
8.窄带辐射 
    是指是指起辐射频带带宽低于特定的测量仪器或接收机的带宽。 
9.电气/电子系统 
    是指一个或一组电气电子部件包括其电气连接装置,形成了车辆的一个部分,并且预定与车辆整体进行型式批准。 
10.电气/电子组件(ESA) 
    是指一个或一组电气/电子部件包括其电气连接装置,它购成车辆的一个部分,执行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功能。一个ESA可以按照制造商的要求按部件或独立的技术单元(STU)进行批准。(见协议E/ECE/324 第二条:定义)
11.汽车类型 
    就电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设计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质的差别: 
  a) 发动机单元的总尺寸和形状; 
  b) 电气/电子部件的布置及其总线布置; 
  c) 构成汽车本体或外壳(如果适用的话)的材料,如钢材,铝材或纤维玻璃壳体等;  对于汽车面板不同的外观设计,只要本体材料没有发生变化,不影响型式批准,但是这样的改变要通告。 
11.ESA类型 
    就电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设计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质的差别: 
  a) ESA所执行的功能; 
  b) 电气/电子元件的布局(如果适用的话)。 
12.ESA型式批准 
    按照协议E/ECE/324 第三条二款,ESA型式批准申请可由汽车制造商提出,也可由ESA制造商提出。 
    申请者应按协议E/ECE/324 附录IIB的规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文件。 
    制造商在提交申请时可以提交一份检测报告,型式批准机构可以据此编制批准证书。
13.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程序 
车辆的型式批准可以根据制造商的要求选取以下几种方式: 
    1) 批准车辆的安装 
    可以按E/ECE/324的第六章直接对车辆的安装进行型式批准。如果车辆制造商选择了此种程序,不需要单独对电气/电子系统或ESA进行检测。 
    2) 对ESA进行独立检测后对车辆进行型式批准 
    在此程序下,车辆制造商可以向批准机构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所有的电气/电子系统或ESA均按本协议获得型式批准,并且按证书附件中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安装,即可获得车辆的型式批准。 
    3) 如果车辆中没有安装任何可能产生干扰或被干扰的设备,也没有任何电气/电子系统,也没有任何火花点火设备,车辆制造商仍然可以获得(如果他愿意)型式批准,此种型式批准不需要检测。 
14.ESA的型式批准 
    根据ESA制造商的要求,ESA既可以针对所要安装的任何一个车型进行型式批准,也可以针对特定车型或制造商要求的车型。涉及直接控制车辆行驶的ESA通常要按照车辆制造商的协议获得型式批准。 
授予型式批准 
15.车辆型式批准 
   如果代表性的车辆完全满足协议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术要求,则可授予型式批准。
16.ESA 
如果代表性的ESA系统完全满足协议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术要求,则可授予型式批准。
17.为编制车辆型式批准通告书和ESA型式批准通告书,E-mark标志各协议签署国的授权机构可以采用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是否可按E/ECE/324授予、不授予车辆、ESA的型式批准都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通告该协议的各签约国。 
    标志每个获得型式批准的车辆或ESA都会被授予一个批准号。批准号的前两个数字是表示获得批准时所采用的本协议其最新技术修改版次。各签约国不能对不同的车辆或ESA指定同一个批准号。 
标志的使用车辆 
    按本法规的规定,批准标志应标在符合型号批准的每辆车辆上。 
    装在车辆内部的、按单元获批准的电气/电子不要求标志。 
    必须按照型式批准书上规定,在指定的、明显可见的位置上对每个符合型式批准的车辆上标国际批准标志。

E-mark适用产品之范围

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俩。

2、汽机车零配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盟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 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E-mark认证范围

项目 标准

灯泡 ECE-R37

儿童安全座椅 ECE-R44

EMC ECE 10, 72/245/EEC

玻璃 ECE-R43, 92/22/EEC

喇叭 ECE-R28, 70/388/EEC

灯 ECE-R11, ECE-R3, ECE-R4, ECE-R5, ECE-R6, ECE-R8, ECE-R19, ECE-R20, ECE-R23, ECE-R31, ECE-R38, ECE-R77, ECE-R87, ECE-R91, ECE-R98, ECE-R99 76/758/EEC, 76/759/EEC, 76/760/EEC, 76/762/EEC, 76/761/EEC, 77/538/EEC, 77/540/EEC, 77/539/EEC, 76/757/EEC

镜子 ECE-R46, 71/127/EEC

安全带 ECE-R16, 77/541/EEC

油箱 70/221/EEC

轮胎 ECE-R30, ECE-R54, ECE-R64, 92/23/EEC

三角警示器 ECE-R27

CNG/LPG系统及零部件 ECE-110

E-Mark认证在汽车认证上分类及流程

分类:

整车包括 ——汽车,摩托车 
系统包括——制动系统,排放,噪声 
零部件包括——轮胎,灯具,后视镜,安全带,车用电子产品,儿童座椅,安全玻璃,刹车片,车载冰箱,车载DVD警示牌等。

认证流程:

1、 前期咨询

2、 接收申请

3、 厂商签约并准备技术资料

4、 进行测试

5、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6、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7、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年内我国汽车零部件将实施强制认证

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年内将对 12种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到时没有获得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据了解,按照相关法律,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 12项零部件产品目录

1)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汽车行驶记录仪; 
4)车身反光标识; 
5)汽车制动软管; 
6)机动车后视镜; 
7)机动车喇叭; 
8)汽车油箱; 
9)门锁及门铰链; 
10)内饰材料; 
11)座椅; 
12)头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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